昨日,备受关注的宜兴紫砂大师汪寅仙状告无锡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案在无锡市中院公开审理。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建筑物因“复制”紫砂工艺作品而产生的跨界著作权纠纷。
在庭上,“是否跨界侵权”成为争议的焦点,双方代理律师激辩近三小时。原告方认为,汪寅仙创作的神鸟出林壶有“专利”,保护的重点就是外形设计,而无锡万达文化旅游城展示中心的壶型建筑物(“大茶壶”)未经许可,高度模仿了其独特外形,侵犯了汪寅仙的著作复制权,且无锡万达城不会拆除“大茶壶”,原告也没有要求拆除,这意味着构成长久侵权。被告方则据理力争,认为“大茶壶”属于建筑作品,设计难度远高于紫砂壶,并不是简单放大神鸟出林壶就能做到,从易到难不算复制。
据了解,汪寅仙于1990年创作了神鸟出林壶,并于2007年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而“大茶壶”于2014年初施工完成,并于当年3月获得大世界吉尼斯之最--最大的紫砂壶造型建筑。
庭审当天,汪寅仙并未出庭,其代理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其中包括要求被告在“大茶壶”旁竖一块宽60厘米、高45厘米的介绍牌,标明该建筑系模仿神鸟出林壶而设计建造,并索赔200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律师列举了“大茶壶”与神鸟出林壶在壶嘴、壶盖等6方面的不同点,并多次表示“大茶壶”是无锡万达城公司委托上海、深圳、北京等4家专业设计建造公司,通过专业的设计工具,对其尺寸和比例进行专业设计建造完成,其间设计方案屡次修改。“大茶壶”不是一个人能完成的,也不可能去单纯去复制一个手工艺品,具有独创性,因此不存在剽窃或抄袭神鸟出林壶的情形,其构思和表达完全不同于神鸟出林壶的独特的建筑美感和文化意义。“神鸟出林壶是以鸟形造壶,‘大茶壶’是以壶形造建筑。”被告代理律师辩称,中国紫砂文化历史悠久,圆形壶是紫砂壶的常用壶形,“大茶壶”体现的是无锡紫砂文化,并不是某把具体的壶,也不是某位工艺大师的设计所能代表的。
由于此案争议焦点较多,市中院表示将择日宣判。(马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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