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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宜兴检方出庭监督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审理

  • 日期:201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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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在江苏省宜兴监狱内,一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巡回法庭的庭审正在进行,50余名服刑人员参与旁听。宜兴市检察院驻宜兴监狱检察室主任吴晓新出庭监督服刑人员高某减刑案,在巡回法庭上与高某和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就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了...

【原标题:面对面质询 全过程监督】

正义网电(通讯员 杨东文 金晶)“你的证明材料中接受了两次监狱表扬,你简单介绍下受表扬的原因。”

“我在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近日,在江苏省宜兴监狱内,一场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巡回法庭的庭审正在进行,50余名服刑人员参与旁听。宜兴市检察院驻宜兴监狱检察室主任吴晓新出庭监督服刑人员高某减刑案,在巡回法庭上与高某和监狱刑罚执行机关就出示的相关证据进行了面对面的质询。

2012年5月,高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入狱服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自进入宜兴监狱服刑以来,尚未有减刑假释情形。去年以来,因在监狱劳动岗位表现突出,考核积分达到了监狱行政奖励标准,先后两次获得了监狱表扬。根据相关规定,可对其提请减刑十一个月。因高某所犯罪名属“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成为了宜兴监狱今年以来第二批上报的388名减刑假释人员中的4名“三类罪犯”之一。

在举证、质证环节,吴晓新先后向高某同监区的其他服刑人员、监区监管民警以及监狱方就高某接受监狱表扬的时间、具体情形等细节进行核实。因在事先已做好开庭准备,吴晓新介绍说,高某等人的相关减刑材料已在庭前进行了核查,此次在庭上的质询,进一步印证了检察调查的结果。法庭调查结束后,吴晓新代表驻监检察室发表了出庭检察意见书,对提请减刑具备的实体条件、提请减刑的程序以及减刑的种类、幅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给出了总结性意见。

“与一般案件由中级法院直接书面审理裁定不同,像这样由检察、法院、监狱三方共同参加,当事人到庭接受面对面质询的形式在当地尚属首次。”吴晓新介绍说,“在监狱内开庭审理案件,确保了减刑假释从呈报到最终作出裁决的每一个步骤都得到了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应该说,把握更准确了,审核更严格了,更有效地保障了该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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