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镇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参照执行《宜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各镇要按照市级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工作的要求,在认真履行决策程序、严格论证把关的基础上,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发改委、财政局进行初审并牵头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编制镇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报市委、市政府集体研究审定,并根据市审定意见下达镇级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同时,我市还将建立重大项目评审制度,每月对列入镇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新开工重大项目,按照“镇级申报、相关部门预审、市级联合会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其中,总投资500-1000万元(园区、丁蜀镇1000-2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发改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1000-3000万元(园区、丁蜀镇2000-5000万元)的项目由市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3000万元(园区、丁蜀镇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会同分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评审,明确项目的建设时序、投资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资金来源等内容。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凡是列入镇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按照宜兴市招投标的有关规定,在市级招投标中心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及采购,对限额以下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必须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对未经审批的项目,一律不得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