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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 日期:201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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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日前发出通告,决定将城市建成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从12月26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据了解,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
  本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环保部门获悉:为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市政府日前发出通告,决定将城市建成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从12月26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据了解,通告所称的高污染燃料是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等);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大于0.5%、灰分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以及硫含量大于30毫克/立方米、灰分含量大于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此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除了禁止相关燃烧设施的新建和扩建外,还要求原有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城市建成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的改用期限分别至2015年1月1日和2016年1月1日止。同时,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下阶段,市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将围绕禁燃区建设进一步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做好禁燃区规定的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将对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张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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