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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人注意咯,9月6日起违法停车又有新处罚要实行啦!

  • 编辑/作者:淘壶人
  • 日期: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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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违停车辆"零容忍"加大处罚力度▼▼▼友情提醒拖车停放地点:中超汽修停车场(地址:环科园百合场路3号)交警中队联系电话:宜城中队0510-87977354、城南中队0510-87977961罚款数额对于因违反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而被拖走的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八)项被处以50元罚款。对于因违反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按照《中

对违停车辆"零容忍"

加大处罚力度

▼▼▼

友情提醒

拖车停放地点:中超汽修停车场(地址:环科园百合场路3号)

交警中队联系电话:宜城中队0510-87977354、城南中队0510-87977961

罚款数额

对于因违反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而被拖走的车辆,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十八)项被处以50元罚款。

对于因违反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十六)项处以200元罚款。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拖移机动车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违法事实和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违停不可取

不然你的爱车就被拖走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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