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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出台规定规范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 编辑/作者:淘壶人
  • 日期: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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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宜兴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并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指导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指出,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为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确保侦查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近日,宜兴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并根据、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指导非法证据排除工作。

共十二条,主要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应当依法排除的非法证据的种类。指出,对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依法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二是明确在审查案件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时检察机关的职责内容。指出,承办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和证人时应全面告知其权利义务并核实侦查人员是否存在非法取证情况;承办人对随案移送的讯问录音录像应就录音录像的内容是否完整等一系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三是明确当案件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形时办案部门的处置措施。指出,自行发现存在可能非法取证的情形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的,办案部门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必要时,经检察长批准,由渎职侵权检察部门派员共同参加。经调查,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侦查机关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调查完毕后,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报请检察长决定后依法处理。对于案件事实和定性没有影响或虽可能改变案件事实,但不影响定性和量刑档次的,应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后予以排除;对于可能改变案件事实,直接影响定性或量刑档次的,以及对于可能导致不捕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排除,必要时,应当提交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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